湖北省畜牧条例/第五章 质量安全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制度,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屠宰和生鲜乳收购等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