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畜牧条例/第三章 畜禽养殖第十八条已修改达到畜禽养殖规模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建立养殖档案。除散养少量畜禽的农户外,未达到畜禽养殖规模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建立畜禽养殖记录。畜禽养殖记录应当记载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投入品使用、疫病防治、病死畜禽处理等情况。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