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国家规定要求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