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畜牧条例/第三章 畜禽养殖第十九条已修改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国家规定要求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