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畜牧条例/第三章 畜禽养殖第十七条已修改畜禽养殖场规模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场规模备案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生产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调整。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