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畜禽养殖场规模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场规模备案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生产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