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畜牧条例/第三章 畜禽养殖第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