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畜牧条例/第三章 畜禽养殖第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培育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支持农户开展家庭式标准化养殖。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者采取生态养殖模式,实现畜牧业生产向规模养殖、科学养殖转变。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生态养殖技术规范并在全省推广实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