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畜牧条例/第三章 畜禽养殖第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统筹安排,指导各地建立与区域资源相协调的畜牧产业结构,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合理布局,划定畜禽适宜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