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畜牧条例/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十二条已修改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