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