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实施畜禽良种工程。

鼓励和扶持高代次育种,发展专业化父母代种畜禽场,建立县域范围内商品代仔畜、雏禽产需平衡体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