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登记和捐献第十七条已修改捐献人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后改变捐献意愿的,登记机构应当尊重捐献人意愿,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登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