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捐献人指定的捐献执行人,应当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担任;没有近亲属的,可以由其指定的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担任。

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公民死亡后,其近亲属共同表示捐献意愿的,捐献执行人由其近亲属共同指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