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职业培训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给予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对紧缺的高技能人才予以职业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