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职业培训第三十七条有效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可以选择经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培训费用。职业培训机构就减免部分可以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