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对高技能人才、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