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登记失业人员有权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培训、就业机会的,视为无就业愿望,不再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