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员和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市外人员在我市有常住地且稳定就业满六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