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设立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等,采取低价租赁或者免费等方式为劳动者创业提供经营场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