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危害行为严重影响电网安全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供电企业可停止受理当事人的用电报装申请,或者按国家规定程序中止对当事人供电,直至危害行为消除。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