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一)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二)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作业人承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