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电缆保护区从事下列危害行为:(一)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垃圾等物品;(二)取土、开挖、采石、打桩、钻探或者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等;(三)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危害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