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确定。800千伏、100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3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为厂、站围墙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风力发电场保护区为风力发电设备区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