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十五条已修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直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采用电话申请、邮寄申请、网上申请以及由法律援助机构上门受理等方式。采用电话申请、邮寄申请、网上申请等方式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书面记载。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后,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书面确认,并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