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便民服务场所,开设申请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面向公众公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条件、程序、材料目录以及监督投诉电话,方便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