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信访等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