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第十三条已修改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执行。申请人因遭遇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其经济困难标准由法律援助机构参照前款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其经济困难标准以申请人的个人经济困难状况为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