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备案规章规定第五条已废止备案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改变或者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违背法定程序的;(五)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