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贩运、加工、贮存、销售未经消毒、灭蚤、检疫的旱獭和其他易染鼠疫的动物皮张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并处以违法物品价值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