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运输、销售食用非碘盐或者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并处以违法物品价值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