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病防治机构和专业队伍的建设,增加投入,改善地方病防治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