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需要,设立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在安排地方病防治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方病重病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地方病防治方面的立项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