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四节 包虫病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公安、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宠物犬、生产等用犬的管理,实行注册登记、检疫和定期驱虫制度。加强对贩运、买卖犬的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检疫,防止因病犬迁移造成疫情扩大蔓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