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四节 包虫病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确诊的包虫病病例。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