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四节 包虫病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和畜产品检疫。患有包虫病的家畜脏器应当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食用、丢弃或者作为饲料使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