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四节 包虫病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卫生、农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包虫病的疫情调查、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包虫病预防、监测和控制体系,开展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水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