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三节 布鲁氏菌病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农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家畜布鲁氏菌病的疫情监测、畜群检疫、健康畜群的防疫工作。感染布鲁氏菌病的病畜应当扑杀。病畜及其分泌物、排泄物和屠宰后的脏器应当消毒后进行焚烧或者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因感染布鲁氏菌病死亡牲畜的分泌物、排泄物及病畜脏器无害化处理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