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二节 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和氟(砷)中毒防治第二十条有效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企业排放氟(砷)情况的监测和治理情况的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大骨节病研究和地方性氟(砷)中毒病区分布调查,定期对大骨节病病区七岁至十四岁的儿童进行病情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业企业周边人群氟(砷)中毒情况调查,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