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二节 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和氟(砷)中毒防治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供应食用硒碘盐,改善饮用水、食用粮和卫生条件以及其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大骨节病和地方性氟(砷)中毒的发生和流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