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二节 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和氟(砷)中毒防治第十八条有效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碘缺乏地区食用盐市场的监督管理。禁止生产、运输、销售食用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对生产、运输、销售食用非碘盐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盐业主管机构举报,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