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二节 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和氟(砷)中毒防治第十七条有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碘缺乏病病情监测、碘盐监测以及防治效果的评估。医疗机构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新生儿甲状腺功能低下的筛查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