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二节 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和氟(砷)中毒防治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科学的补碘方法,引导公众长期食用加碘盐,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预防和减少碘缺乏病的发生。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