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一节 鼠疫防治第十五条有效鼠疫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鼠疫疫情控制需求,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封锁疫区;(二)对鼠疫患者及鼠疫疑似患者,立即隔离并救治;(三)责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疫点为中心,在半径十公里的范围内开展灭獭(鼠)、灭蚤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