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一节 鼠疫防治第十四条有效鼠疫易发季节和鼠疫流行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鼠疫卫生检疫站,实施检疫工作。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当依法给予配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