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的;

(二)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