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六条已废止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的;(二)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