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的,应当自订立分包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