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须验证且不要求密封的证明材料的;(四)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