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并未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二)授权委托书未经委托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其中一个有效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同一单位参与同一项目不同投标联合体的。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