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四章 投标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一)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的;(二)投标人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营业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三)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标书由同一人或者同一机构编制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标书内容存在大量类同或者部分表述完全一致的;(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