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