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四章 投标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的;(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