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四章 投标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三)投标人之间先商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的;(四)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