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三)投标人之间先商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的;

(四)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